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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勇,叶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光浪,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海源,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林勇,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叶丽红,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勇、叶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10月17日作出(2016)桂72执107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林勇名下的“贵港六司8968”号船舶,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林勇名下的“贵港六司8968”号船;二、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在支付因扣押和拍卖船舶产生的费用后,全部存入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