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X与北京寰宇泰格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北京寰宇泰格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赵X,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寰宇泰格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法定代表人:李圣中,经理。赵X与北京寰宇泰格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服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8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X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寰宇服装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共计106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寰宇服装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寰宇服装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1个,已执行10000元。申请执行人赵X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寰宇服装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寰宇服装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赵X申请执行的案款10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案款10000元,仍有案款9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寰宇服装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866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