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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金明与胡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明,胡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693号原告:孙金明,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胡海峰,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孙金明与被告胡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海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万流审 判 员  陈建生人民陪审员  汪炎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兰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