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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申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宋文杰与刘德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文杰,刘德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13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文杰,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德芳,女,193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再审申请人宋文杰因与被申请人刘德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5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宋文杰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宋文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文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 蝶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逸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