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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1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956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4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鹏在中国农业银行62×××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657.2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