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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丰收、李广于等与刘年福、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丰收,李广于,李广才,刘年福,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丰收,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李广于,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李广才,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刘年福,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南环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0222-0。法定代表人:曹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终415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8.3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4272.5元、保全费3020元,交纳执行费71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年福、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