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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字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字870号原告白某,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温小敏,男,石城县小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女,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宗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