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华理与刘昌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理,刘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理。被执行人刘昌飞。申请执行人张华理与被执行人刘昌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昌飞在荣成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55899.00元,由法院协调将该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张华理,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