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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华理与刘昌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理,刘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理。被执行人刘昌飞。申请执行人张华理与被执行人刘昌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昌飞在荣成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55899.00元,由法院协调将该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张华理,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