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行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华夏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306号起诉人徐华夏,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2016年10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徐华夏以义乌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义乌市苏溪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违法强拆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2453070元,予以赔偿,对义乌市行政复议不服。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人徐华夏所诉的强拆及赔偿事项,已经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行初字第5号、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所处理,两份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再次以同样事由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义乌市人民政府义政复决字[2016]第2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系告知起诉人的事项已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等内容,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华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