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04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x诉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6)苏0404民初3667号原告:马x。被告:孙xx。原告马x诉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8800元整,并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同时对利息做出相应约定。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孙xx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4月6日,被告孙xx、孙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马x人民币30000元整,借款时间从2012年4月6日起至2012年7月7日止,钱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孙xx,担保人孙x。”借条背面孙xx注明:“利息每万按4分计算,每月1200元。”借款当日原告将30000元交付被告孙xx,孙xx当即给付原告利息1200元。其后被告又于同年7月、9月各交付原告利息1200元。2014年8月15日,被告孙xx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马x人民币30000元整,利息按每万4分,前一张30000元欠条已作废,还款日期2014年8月15日前一次还清。”因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借条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孙xx向原告借款30000元,实际借款28800元的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被告孙xx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x支付借款288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已预交),由被告孙xx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马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关中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燕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