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富相与北京市双盛伟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富相,北京市双盛伟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吴富相,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宏坤,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双盛伟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周坡庄村。法定代表人:董永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志平,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杨,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富相诉被告北京市双盛伟业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双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吴富相因已与双盛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双盛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富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富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双盛伟业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一百五十三元,减半收取七千零七十六元五角,由原告吴富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晰昕审 判 员 穆 颖人民陪审员 蒋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然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