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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平江县安定镇上黄村鸭上组与平江县安定镇人民政府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安定镇上黄村鸭上组,平江县安定镇人民政府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762号原告:平江县安定镇上黄村鸭上组诉讼代表人:袁德如,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系该村民小组组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江县安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江县安定镇官塘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武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民,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滔,安定镇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安定镇上黄村鸭上组诉被告平江县安定镇人民政府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江县安定镇上黄村鸭上组经集体讨论,决定另寻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村民小组合法权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0元,依法予以免除。审判员  徐子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枝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