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101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蔡富业、XX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蔡富业,XX芳,绍兴非诚勿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101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中兴中路29号。负责人刘中锡,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蔡富业,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XX芳,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非诚勿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蔡富业。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蔡富业、XX芳、绍兴非诚勿扰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依法履行,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绍越执民字第101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绍兴非诚勿扰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柯桥蓝天市心广场3幢1412、1413、1414号的房产(以绍兴市世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绍世法鉴房估字[2016]第060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为准),以清偿债务。本次拍卖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财产。2016年10月8日买受人章长江以人民币514100元、513946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柯桥蓝天市心广场3幢1412、1413号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绍兴非诚勿扰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柯桥蓝天市心广场3幢1412、1413号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被执行人绍兴非诚勿扰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柯桥蓝天市心广场3幢1412、1413号的房产(以绍兴市世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绍世法鉴房估字[2016]第060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为准)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章长江(身份证号330621197007200156)所有;上述房屋等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章长江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章长江(身份证号330621197007200156)可持本裁定书至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颜 丰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茹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