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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烟台港恒泽物流有限公司与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港恒泽物流有限公司,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港恒泽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卫,男。被执行人: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伦.春明.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烟台港恒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381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运费78506元及利息,诉讼费2364元,执行费11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