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2执5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郧西县汇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汇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540-1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汇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34号。法定代表人:祁运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虎树,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襄阳路16号众升置业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王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香口乡宋家河村。负责人:王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郧西县汇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费及滞纳金26557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有变压器2台(S7-250千伏安1台、S11-630千伏安1台),10千伏线路2公里(规格型号:QJQ-70),自耦减压起动控制箱1台(规格型号:GB14048·4),万能式断路器1台(规格型号:DW15-1600),电容补偿柜1台(规格型号:BZMJ0.4-16-3),减速机1台(规格型号:ZD50-5-2),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1台(规格型号:YP355M3-6),负荷控制柜1台(规格型号:HD13-1000/31BX,包括水泵NM10-250/330、磨机NM1-630S/3300、破碎NM10-250/330),破碎机-1破1台(规格型号:颚式破碎机500*750),破碎机-2破1台(规格型号:细颚式破碎机PEX-250*750),节能型球磨机1台(规格型号:GZM2145),分体落地式空调器2台(规格型号:澳柯玛KFR-5021LW)。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所有的变压器2台(S7-250千伏安1台、S11-630千伏安1台),10千伏线路2公里(规格型号:QJQ-70),自耦减压起动控制箱1台(规格型号:GB14048·4),万能式断路器1台(规格型号:DW15-1600),电容补偿柜1台(规格型号:BZMJ0.4-16-3),减速机1台(规格型号:ZD50-5-2),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1台(规格型号:YP355M3-6),负荷控制柜1台(规格型号:HD13-1000/31BX,包括水泵NM10-250/330、磨机NM1-630S/3300、破碎NM10-250/330),破碎机-1破1台(规格型号:颚式破碎机500*750),破碎机-2破1台(规格型号:细颚式破碎机PEX-250*750),节能型球磨机1台(规格型号:GZM2145),分体落地式空调器2台(规格型号:澳柯玛KFR-5021LW)。二、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利来工贸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阮荣明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