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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国金诉刘水平、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金,刘水平,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730号原告:李国金,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刘水平,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李莉(又名李利),女,1991年9月9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金诉被告刘水平、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金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金承担。审判员  刘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