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确民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卯申请执行岳德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卯,岳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何卯,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岳德清,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何卯申请岳德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7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卯于2015-9-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77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