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中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沈家店村圣地路4号。法定代表人:徐立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沈家店村圣地路4号。法定代表人:俞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91859.5元。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337516.78元(自2015年8月19日至房屋腾退时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日1283.91元另行计算支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熙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