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7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与何小云、陈爱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何小云,陈爱丽,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794-1号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玉梅,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云。委托代理人:杨成志,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丽。委托代理人:杨成志,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85号。法定代表人:樊旭洪。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云、陈爱丽第三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九处房屋以及被告陈爱丽名下一处房屋,并提供七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1房屋(建筑面积356.5平方米);二、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2房屋(建筑面积135.88平方米);三、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3房屋(建筑面积为368.47平方米);四、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4房屋(建筑面积为183.8平方米);五、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5房屋(建筑面积为368.47平方米);六、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6房屋(建筑面积为135.88平方米);七、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7房屋(建筑面积为356.5平方米);八、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904号房屋(建筑面积233.07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36);九、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1号房屋(建筑面积189.28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69);十、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2号房屋(建筑面积145.74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30);十一、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3号房屋(建筑面积189.36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61);十二、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4号房屋(建筑面积186.51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70);十三、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5号房屋(建筑面积189.37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31);十四、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6号房屋(建筑面积145.75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68);十五、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7号房屋(建筑面积189.29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29);十六、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8号房屋(建筑面积186.53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35);十七、查封被告陈爱丽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905号房屋(建筑面积226.85平方米,档案号:6-2-0639804)。”。现因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云、陈爱丽、第三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各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何小云、陈爱丽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要求解除对其名下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何小云、陈爱丽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1房屋(建筑面积356.5平方米);二、解除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2房屋(建筑面积135.88平方米);三、解除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3房屋(建筑面积为368.47平方米);四、解除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4房屋(建筑面积为183.8平方米);五、解除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5房屋(建筑面积为368.47平方米);六、解除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6房屋(建筑面积为135.88平方米);七、解除查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原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间号为807房屋(建筑面积为356.5平方米);八、解除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904号房屋(建筑面积233.07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36);九、解除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1号房屋(建筑面积189.28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69);十、解除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2号房屋(建筑面积145.74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30);十一、解除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3号房屋(建筑面积189.36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61);十二、解除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4号房屋(建筑面积186.51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70);十三、解除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5号房屋(建筑面积189.37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31);十四、解除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6号房屋(建筑面积145.75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68);十五、解除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7号房屋(建筑面积189.29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29);十六、解除查封被告何小云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1308号房屋(建筑面积186.53平方米,档案号:6-2-0639935);十七、解除查封被告陈爱丽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单元间号为905号房屋(建筑面积226.85平方米,档案号:6-2-063980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皮晓赛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