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0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马悦与李海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悦,李海飞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656号原告马悦,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16日,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李海飞,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8日,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委托代理人田兰,系陕西省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马悦与被告李海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悦负担。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四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