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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0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马悦与李海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悦,李海飞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656号原告马悦,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16日,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李海飞,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8日,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委托代理人田兰,系陕西省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马悦与被告李海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悦负担。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四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