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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辖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兰州思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兰州思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辖终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兰州思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6)甘0123民初797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中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