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唐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唐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994号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094。法定代表人:黄永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丁香,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如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斌,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唐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告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银行账户、房产、车辆、非流通型股权),为该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出具的保函。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唐斌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玉洁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人民陪审员  张晓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翠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