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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谢忠林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谢忠林,马维玉,吴贺国,吴丰梅,史建文,牛喜莲,赵文强,杨红青,温吉新,安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负责人:郭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忠林,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马维玉,女,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吴贺国,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吴丰梅,女,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史建文,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牛喜莲,女,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赵文强,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杨红青,女,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温吉新,男,汉族,1956年4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安桂林,女,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谢忠林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占荣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武 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山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