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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谷建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建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刑初502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建军,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西平县(户籍所在地西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9月20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461号起诉书指控谷建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如、申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谷建军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三轮车在西平县吕店乡吴庄村北地南边水泥路往返行驶至吴庄村北地一十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谷建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相关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建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谷建军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谷建军当庭自愿���罪,在量刑时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谷建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建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绿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