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钟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朱洪亮申请执行蔡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亮,蔡园,六盘水温莎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佳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学萍,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钟民初字第2735号申请执行人朱洪亮,男。被执行人蔡园,男。被执行人六盘水温莎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佳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学萍,女。被执行人卢燕,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朱洪亮申请执行蔡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蔡园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3840,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9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届时清算),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黔钟执字第15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