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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佰文与被执行人宁江区哈达山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佰文,宁江区哈达山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韩佰文,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宁江区哈达山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庆力,村长。申请执行人韩佰文与被执行人宁江区哈达山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520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宁江区哈达山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韩佰文60100元及自2004年2月11日按年利率6%付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52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