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其端与李耀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端,李耀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764号原告:赵其端,男,生于1945年2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耀东,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端与被告李耀东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其端撤回对被告李耀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慕振涛审判员 宁秀晓审判员 张春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