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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其端与李耀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端,李耀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764号原告:赵其端,男,生于1945年2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耀东,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端与被告李耀东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其端撤回对被告李耀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慕振涛审判员  宁秀晓审判员  张春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