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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20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静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李小美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李小美,马仁生,上海静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李美珍,张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2022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被执行人李小美,女,1957年8月20日生,回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马仁生,男,1956年4月2日生,回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静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小美。被执行人李美珍,女,1954年3月3日生,回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金华,男,1955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36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小美、马仁生、上海静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李美珍、张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小美、马仁生、上海静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李美珍、张金华名下暂无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健审判员  黄 亮审判员  车 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