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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6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卞晓云与何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晓云,何伟,天津中和兴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236号原告:卞晓云,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中新药业新新化工医药分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何伟,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航飞电梯有限公司职工,住。第三人:天津中和兴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倚虹西里底商05号。法定代表人:赵鑫。原告卞晓云与被告何伟、第三人天津中和兴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卞晓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卞晓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634元,减半收取计1817元,由卞晓云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