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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初明与山东创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创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创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前进街北段路东紫金城B区704室。法定代表人:刘嘉盈,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初明,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上诉人山东创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初明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5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创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案由受理本案,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原审辖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李初明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案涉产品的收货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