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家瑞、马希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瑞,马希珠,林福生,袁建勤,陈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林家瑞,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马希珠,女,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福生,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袁建勤,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源,女,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家瑞、马希珠与被执行人林福生、袁建勤、陈源借款合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