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韩克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韩克勤,郑昌华,石成洋,郑昌俊,韩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497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夏敏,行长。被执行人:韩克勤,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郑昌华,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石成洋,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险阻,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郑昌俊,男,1981年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韩志勇,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韩克勤、郑昌华、石成洋、郑昌俊、韩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克勤、郑昌华、石成洋、郑昌俊、韩志勇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