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邱秀玲与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秀玲,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580号原告:邱秀玲,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鸽,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东市。法定代表人:胡柏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秀玲与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邱秀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