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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668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刘店村(村委会旁)。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故对该房产暂不能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1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