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义德与丁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德,丁红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642号原告陈义德,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丁红新,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陈义德与被告丁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丁红新价值4784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丁红新价值4784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