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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孙茂辉与毕淑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122执1468号孙茂辉:你(或你单位)与毕淑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235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毕淑珍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向原告给付医疗费38880.03元、伙食补助费3500元、护理费3800.65元、交通费1200元,总计47380.68元。(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523元,申请执行费611.00元。开户银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农安支行户名:农安县人民法院账号:0710450011015200000452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