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相新、叶忠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相新,叶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相新,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叶忠林,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第3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相新与被执行人叶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忠林与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民丰小区1幢1单元401室房屋,目前尚未变现。本院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叶忠林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0元,申请执行费335元。申请执行人张相新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叶忠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5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