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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倪某、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夏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81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务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同年9月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某某,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务工。被告人夏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6月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同年9月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华霞,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2016)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倪某伙同夏某,先后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南城、市东、新东、云台派出所辖区内超市、饭店、洗浴中心等地设置赌博机35台,从中非法牟利。2016年6月6日,被告人倪某主动到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夏某住处扣押“狼二”赌博机13台,从被告人夏某处扣押赌资1125元,从李玉娥等人处扣押涉案赌博机12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赌博机,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文书及清单、搜查证、情况说明等,未出庭证人刘某某、李某、王某某、李某某等35人的书面证词,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阜宁县公安局阜公(良)行罚决字[2015]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夏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情况。对被告人倪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倪某认罪态度好,系自首,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提出夏某系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倪某、夏某分工合作,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倪某、夏某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社会危害小,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倪某、夏某在本市多处放置赌博机35台,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判处其缓刑,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夏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夏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倪某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夏某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茆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璐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