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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学明曾某明与黄娜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学明曾某明,黄娜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2民初929号原告曾学明曾某明,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黄娜黄某,女,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大埔县。原告曾学明曾某明诉被告黄娜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学明曾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娜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学明曾某明诉称,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截止至2016年3月23日,仍欠原告10000万。原告遂让被告写下欠款一万元的借条,借期到2016年5月23日。被告至2016年5月23日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电话和当面催收,被告仍未还清欠款。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娜黄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每月10%的违约金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娜黄某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抗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黄娜黄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截止至2016年3月23日,仍欠原告10000万。原告遂让被告写下《借条》,内容为“兹有黄娜黄某身份证号码于2016年3月23日借曾学明曾某明先生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生意周转,到2016年5月23日止,如果有违约每月钱额百分之十违约金罚款,借款人黄娜黄某,借款日期2016年3月23日”。约定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现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未付利息,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借条》、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娜黄某向原告曾学明曾某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黄娜黄某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经违约。现原告曾学明曾某明要求被告黄娜黄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将利息降至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娜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娜黄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曾学明曾某明偿清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黄娜黄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娜黄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经原告同意,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黄娜黄某在履行判决时径行付给原告曾学明曾某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