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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2016)内0102执1576号张海全与杨东升、齐林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全,杨东升,齐林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全,男,53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杨东升,男,39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被执行人齐林枝,女,33岁,回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2361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东升、齐林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杨东升、齐林枝301.6495万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海呼和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