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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民终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妍妍与被上诉人王宇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姸姸,王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姸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上诉人王妍妍为与被上诉人王宇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姸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姸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姸姸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姸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虹审 判 员  王珍付代理审判员  刘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