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民终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妍妍与被上诉人王宇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姸姸,王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姸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上诉人王妍妍为与被上诉人王宇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姸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姸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姸姸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姸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虹审 判 员 王珍付代理审判员 刘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