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董礼情与李金友、四平经济开发区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礼情,李金友,四平经济开发区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539号申请执行人:董礼情,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李金友,经常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四平经济开发区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经济开发区大路858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艳,经理。申请执行人董礼情与被执行人李金友、四平经济开发区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礼情与被执行人四平经济开发区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四平经济开发区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董礼情与被执行人李金友、四平经济开发区昊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