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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山县人民法院与张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山县人民法院,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钟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兴钟南路23号。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4年4月7日出生,住钟山县。被执行人张建军刑事罚金一案,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建军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