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山县人民法院与张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山县人民法院,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钟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兴钟南路23号。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4年4月7日出生,住钟山县。被执行人张建军刑事罚金一案,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建军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