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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白雄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雄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867号罪犯白雄军,男,回族,1993年6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麒少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雄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2月2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白雄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白雄军,现刑罚执行已达三年零八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10月3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15日止。罪犯白雄军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白雄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雄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