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晓岗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095号原告白晓岗,男,汉族,1954年6月14日出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退休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嘉斌,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南二环396号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武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珺珺,该公司法务。原告白晓岗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白晓岗诉称,其因被告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混乱,未及时向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申报退休手续,导致原告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的退休待遇损失,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未能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退休待遇损失23873.2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