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1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53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务农,住砀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在砀山县关帝庙镇某村,被告人赵某因宅基地纠纷与被害人范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赵某将范某打伤。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经过。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定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上午,在砀山县关帝庙镇某村,被告人赵某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与被害人范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打斗中,赵某用拳头将范某打伤,致范某左侧第6-10肋骨折,左胸腔积液。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范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赔偿了范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害人伤情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调解协议、现场尿样检测报告、违法犯罪前科情况查询说明、证人常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的陈述、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砀)公(司)鉴(损伤)字[2016]1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因土地使用权与被害人范某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范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邵长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