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与被告钱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钱某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333号原告:秦某。被告:钱某某。被告:孟某某。原告秦某与被告钱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收取3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剩余24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