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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与被告钱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钱某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333号原告:秦某。被告:钱某某。被告:孟某某。原告秦某与被告钱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收取3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剩余24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