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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执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郑荣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郑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3执39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被执行人郑荣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3民初44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荣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荣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荣根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荣根(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9的存款人民币766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洪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