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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世华与熊永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华,熊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华,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熊永文,公务员。本院在执行刘世华与熊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熊永文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现被执行人熊永文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熊永文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傅建军执行员 袁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宇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