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9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绍兴宝宇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94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绍兴宝宇建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9447号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崔延红,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晶晶,住河南省新安县,该司职员。被告:绍兴宝宇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赵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宝宇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代理审判员 李 煜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凤敏仪书 记 员 赵 瑜 更多数据: